云南省江西商會章程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部分修改,2018年9月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會團體名稱:云南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性質:云南省江西商會是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由江西籍在滇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含商業、工業、餐飲業、服務業等)自愿加入組成。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著力以構建在滇贛商之家為己任,團結在滇商企人士,縱橫聯合,互通信息,合法維權,為會員打造信息平臺、維權機構、政企橋梁及發展樞紐。共同為云南、江西的經濟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 :云南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加強本商會的團結互助,發揮群體優勢,服務本會促進共同發展; (二)教育和倡導本商會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滇贛兩省間的聯系,及時了解國家及政府部門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會企業及企業家的管理經營素質,協助會員單位策劃經濟發展項目; (五)協調會員單位聯合開發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六)不定期組織學術會議或座談會,互通經濟信息; (七)積極開展會員間及商會與外界、商企界的聯誼活動,增進友誼與合作; (八)積極參與云南經濟建設,努力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九)力爭每年編輯整理一部商會及會員工作成果集,積極宣傳會員企業及企業家; (十)研究交流發展企業文化建設,提升商會和會員企業的影響力; (十一)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商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商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在從事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身份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1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有不得低于1/5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社會團體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4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從事主要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3年以上主要業務領域內經歷,熟悉情況,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不得低于十年。 臨時會員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第四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大會,列席理事會,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萬元; (二)執行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五)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六)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8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